为了综合整治“两湖一河”地区环境,改变老城区脏、乱、差的状况,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两湖一河”地区综合整治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拆迁。为确保此项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153号令)及《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滁政﹝2006﹞44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东至京沪铁路,南至明光路,西至环滁西路,北至北关大闸溢洪道(详见拆迁红线图)。
二、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房产、规划、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地点
(一)“两湖一河”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内城河以北、北湖以南区域的被拆迁户(即内城河改造项目范围加5号、6号、7号、8号、10号、11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区域”),可选择异地安置到西涧花园或龙蟠小区,也可选择就近安置在本区域内,但不得选择其它安置点;1号、2号、3号、4号、9号地块的被拆迁户可选择异地安置到西涧花园或龙蟠小区,也可选择就近安置在本地块内,但不得相互跨地块选择安置点;13号地块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范围,不作为安置点,该地块的被拆迁户可选择异地安置到西涧花园或龙蟠小区,也可选择“两湖一河”中其它地块的安置点。
(二)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住房困难户并享受优惠政策增加居住面积的被拆迁人、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被拆迁人、市房产经营处公房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龙蟠小区或西涧花园。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实际面积,其差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小于的,其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三)对被拆迁人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业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附属物、装潢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08﹞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拆迁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户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被拆迁单位按规定可以选址重建的,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五、选择在西涧花园或龙蟠小区两个地点异地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上述两个地点自由选择),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一)除实行“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政策外,选择龙蟠小区、西涧花园安置的,分别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10%、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10㎡,最高不超过20㎡);选择安置房时,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加增购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结算方式: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西涧花园1600元/㎡、龙蟠小区1728元/㎡。下同)结算,超增购面积按拆迁协议签订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享受增购政策后,住房建筑面积仍然达不到60㎡的,其与60㎡的差面积部分仍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
(二)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人,具体人数按低保卡记载人数为准)。
享受安置面积小于60㎡的,可选择60㎡住房。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安置面积与60㎡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西涧花园经济适用房价格暂定1460元/㎡、龙蟠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暂定1534元/㎡,具体价格以房屋建成后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若核定的价格高于暂定的价格,不找差价,低于的按实结算。下同)。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的60㎡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60㎡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超过60㎡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该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可享受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差面积部分,允许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放弃可享受廉租房政策面积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给予奖励。
选择户型面积超过可享受安置面积部分,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
被拆迁人享受此项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
(三)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被拆迁人,按经济适用住房确定的面积标准(每户60㎡)选择安置房,结算方式: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差额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享受此项政策的被拆迁人,今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六、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一)本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耕地被征用完毕且已转为城市居民,被拆迁房屋具有集体土地房产证的,按常住人口人均40㎡予以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异地安置增购政策。人均不足40㎡的,可享受10%或20%的异地安置增购政策,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但原面积加增购面积不得超过人均40㎡,增购后仍达不到人均40㎡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增购到人均40㎡。被拆迁人是一人户的按60㎡安置。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该建筑原实际造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拆除简易房及简易搭盖只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四)拆迁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拆迁补偿款(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50%购得全部产权后参与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过50㎡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
(五)拆迁持有合法产权的个人经营用房,原则上“拆一还一”,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选择在龙蟠小区、西涧花园安置的,分别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10%、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5㎡,最高不超过10㎡)。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
(六)对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证照并且自领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提供纳税凭证的),可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补助(沿主要干道最高补助1000元/㎡,沿次要干道最高补助700元/㎡,沿小街巷道最高补助400元/㎡)。
(七)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八)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00元/㎡的助拆费用。此次入户调查时抢建的违法建设一律不给予助拆费用。
七、具体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为便于广大居民选择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地点,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同地段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及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同时进行预测(具体地块及预测价格见附表),依据预测的价格及本方案的相关内容,居民根据本户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作为安置的依据。
(二)根据居民申请情况,规划安置地点,申请拆迁许可,发布拆迁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同时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10天后,由拆迁人发放拆迁通知书,告知每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段及地点,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同时结算补偿款。
3.实行产权调换的,“两湖一河”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范围内(见拆迁红线图)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选择异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选择就近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被拆迁人交付房屋时,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
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仍在原被拆迁房屋中临时过渡,其中:
(1)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后,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直接搬迁到安置房,拆迁人只支付搬迁补助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本区域或本地块安置的,安置点(见拆迁红线图)建设时,安置点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点范围外的被拆迁户,仍在原房屋中临时过渡;安置房竣工验收后,选择该安置点的所有被拆迁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迁入安置房。安置点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仍在原房屋中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只支付搬迁补助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付拆迁人。
(三)若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中选择就地安置在本区域或本地块的户数较多,导致无法满足安置,则本区域或本地块暂缓改造。在这种情况下,“两湖一河”改造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仍必须实施,项目实施范围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为西涧花园或龙蟠小区。具体方法和步骤按上述异地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奖励办法及其他
(一)为鼓励被拆迁人早迁、快迁,拆迁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奖励期限为20天,在拆迁通知规定的第1天至10天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在第11天至20天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50元/㎡奖励。奖金自被拆迁房屋交付之日兑现。超过规定的奖励期限签约,或超过规定时间不交房以及不交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的不予奖励。
(二)安置房选择顺序:选择同一安置小区、同一户型的被拆迁户,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被拆迁户根据选房的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
(三)被拆迁人在接到搬迁通知后,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除,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强制拆除。
(四)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在原房屋中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其房屋产权已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准重新装潢、不准违法私下出卖房屋,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搬迁,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安徽省人民政府153号令及滁政﹝2006﹞4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
十、本地块拆迁行政许可有效期一年,为切实解决被拆迁人住房过渡难问题,本地块拆迁安置需延期的,每满一年由拆迁人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年,直至本地块拆迁安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