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滁城”建设中,为坚决打击违法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滁政【2005】36号)精神,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一律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予以拆除。
二、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一经查实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打击。
三、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工作队必须现场制止,一律不得登记、不得丈量;市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拆除。所有公职人员一律不得为其打招呼、说情。
四、广大居民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不搞违法建设,对待违法建设不抱侥幸心理。所有的违法建设在拆迁安置中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大滁城”建设指挥部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