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党员干部、1名执法人员受处分
市纪委日前对在南谯区原担子管理区(现并于腰铺镇)违法占地建私房的4名公职人员和南谯区1名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进行了严肃查处。滁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会峰路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南谯国家粮库主任杨某某,副主任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张某某因工作失职同时受到党纪处分。
南谯区原担子管理区是滁州城市东扩南移规划发展战略的前沿阵地,2004年,经滁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并报市人大审议通过,该管理区的担子、万桥、菇塘3个行政村32个村民组被列入城市规划区,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徐某某等4人分别在规划区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私房,属非法建设。
经查,2003年上半年,滁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会峰路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以6700元的价格,在原担子管理区万桥村水闸村民组向村民购买160余平方米的菜地用于个人建房。2005年下半年,南谯国家粮库主任杨某某,副主任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以妻子名义,从担子管理区担子村朱巷村民组村民手中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购得2.6亩土地用于个人建房。2006年3、4月份,杨某某等3户开始动工建设,建成占地128.24平方米二层楼房二幢、占地138.09平方米二层楼一幢。
徐某某等4人作为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鉴于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能够认识错误,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市纪委常委会议近日研究决定:给予徐某某、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张某某错误地为他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滁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