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县级领导干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推进机关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根据干部本人的意愿或组织要求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此致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组织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选举或任命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应提出因公辞职。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愿辞职: (一)由于形势、任务变化等原因,本人认为不适应机关或现任领导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或不愿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阻碍工作开展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决定,因主观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和执行,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未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关心,因官僚主义作风或工作失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处置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致使用人不当,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产生较坏影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七)不严格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管不力,致使领导班子或辖区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或子女等直系亲属违法犯罪,领导干部本人负有重要责任,已经严重影响本人形象,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领导班子群众基础差,公认度低,在年度考核或其他考核评比中,连续两年综合评价“差”票超过30%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十二)由于其他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 (一)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坚持错误立场,发表错误观点和言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拖延懈怠、贻误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三)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任务,或所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作风漂浮,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骗取荣誉和职位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或挥霍浪费,尚未构成违法犯罪,但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责任人; (八)品行不端,生活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或经组织诫免无改进的; (九)参与赌博、迷信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教育不改的; (十)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应当引咎辞职,经教育劝说后仍未主动辞职的; (十二)由于其他原因,组织上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七条 对责令辞职但拒不辞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岗位但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或已被宣布停职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辞职的申请 (一)因公辞职,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由干部本人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责令辞职,由市委组织部对本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确认,经会议讨论决定后,向干部本人发出责令辞职通知书,本人在接到辞职通知七日内,填写《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 《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辞职的受理与审批 (一)因公辞职,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愿辞职,市委组织部在收到干部书面辞职申请后,及时派员了解原由,提交有关会议讨论。自收到申请之日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市委组织部在收到干部书面辞职申请后,及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责令辞职,市委组织部在收到《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辞职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已决定撤职或已构成撤职以上处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一般平职安排适当工作;对引咎辞职的,一般都应降职另行安排;对责令辞职的,一律就地降职安排。辞职后工资按新任职务核发,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辞职后,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申请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十五条 在辞职正式批准前,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离职。对擅离职守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从辞职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干部本人要办理公务交接,接受离任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对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辞退: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新的岗位上年度考核,自愿辞职者连续两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者一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后,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干部的辞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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