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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3 选择字号:

一、巡视员的组成:
巡视员由市委组织部正、副部长,副县级组织员,干部监督科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同志担任。
二、被巡视单位:
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巡视的主要内容:
在巡视中,主要了解被巡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人用人原则、条件、资格、标准和程序等选拔任用干部。对巡视中发现在选人用人方面好的典型,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
巡视的主要内容:
1、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情况;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情况;
3、考察对象的确定和组织考察情况;
4、讨论决定情况;
5、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
6、干部制度改革情况;
7、谈话、函询、诫勉、任前公示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巡视的基本方法:
1、听取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汇报;
2、审查拟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方案和相关文字材料;
3、根据需要,列席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干部的有关会议;
4、查阅讨论干部工作的会议记录和有关干部任免材料;
5、对群众举报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直接找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人员和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巡视员主要职责:
1、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及时指导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确保选准人用好人,防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和各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巡视员只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巡视,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其他工作;
3、巡视期间,对发现被巡视单位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4、密切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了解真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5、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巡视情况;
6、严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严禁借巡视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六、巡视员的管理:
1、巡视员由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直接对市委组织部负责;
2、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和调整有关巡视员;
3、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巡视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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