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王老汉,年近七旬,在自家两间简陋的小屋内开设私人门诊,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就从事诊疗活动.来安县卫生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停止执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07年3月该处罚决定送达给王老汉,王老汉超过法定起诉期仍未履行,来安县卫生局依照法律规定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安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王老汉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并向他宣讲无证行医的危害,王老汉也承认自己无证行医是错误的,愿意停止行医,但又称自己年龄大、身体不好、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给付2000元的罚款。执行法官考虑到王老汉的家庭实际困难,把来安县卫生局的有关人员请到法庭,针对王老汉家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耐心说服双方,既要给予处罚做到教育示人,又要考虑到王老汉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减免,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老汉愉快地缴纳1000元罚款。
(作者:唐明翠 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