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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机关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07-04-17 选择字号:

    明光市近日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这个规定对全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追究规定。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利用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接受特定服务或推销商品的;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擅离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在工作时间打扑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没有按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效能制度办事的,将根据情节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党纪政纪等处理。受到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来源:《滁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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