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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19 选择字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委员会:

       现将《滁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国土资源局

滁州市规划局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9月9日

滁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上级政府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场坪及办公用具等。

       第三条  全市每村都要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  产权确认

       第四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拥有,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条  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投入配备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第三章  设施配置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具备“四室”功能,即: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一室多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室。

       第七条  要不断完善活动场所的配套设施,通向活动场所的道路要硬化。外围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有条件的地方,要安装体育器材、修建篮球场等。活动场所门口要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旗杆、国旗由县(市、区)统一购置安装。匾牌制作内容、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八条  活动场所设置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科普宣传栏和信息公布栏。公开栏要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单独设置,做到美观实用,方便群众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党务村务和有关科普知识。

       第九条  活动场所内部要配置必要的桌椅、图书杂志、文件资料柜以及电视机、影碟机等远程教育设备,并确保网络畅通。“四室”要设门牌,党员活动室墙面要悬挂党旗。村党组织、村委会有关制度,为民服务代理内容及程序,村党组织承诺事项等要上墙。要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簿册。“四室”的门牌、制度框等内部配设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十条  面积较大、具备条件的活动场所,要将党员服务站(点)、卫生室、计生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等纳入其中。要积极引导,把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把活动场所建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化娱乐等工作的主阵地,努力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培训”,努力实现便民、利民、为民目标。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托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党员活动中心,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的功能。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要将活动场所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免费开放,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依托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不断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有序参与,健全民主自治机制,加快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要安排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轮流值班,接待党员和群众,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等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开展违反党纪、法规的一切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开展各类活动的情况,以备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查验。

第五章           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作为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村级组织落实活动场所管理责任的情况。乡镇(街道)、村均应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台帐。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村级班子换届、管理人员调整时,原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向新调整的负责人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交接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要维修、改建、扩建,或因故需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资产进行处置,须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发改、财政、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需要迁址重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适度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闲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因维护、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村集体为主承担,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得负债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章  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按照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求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活动场所的土地证、房产证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或代管,未经县(市、区)财政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及党员和群众活动的前提下,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组织、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依托活动场所兴建村卫生室、幼儿园、商业网点等有偿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营创收和运行支出台帐,按村帐乡管要求报送活动场所收支帐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确保实现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监管和收入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资金挪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地址、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故意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用品和设施,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活动的,由乡镇(街道)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或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被盗、资金被挪用的,要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本办法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组织二科/本站编辑: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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